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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政课部印章管理制度
2014-05-27 17:18  

一、总 则

1.为加强和规范思政课部印章的管理,维护印章的严肃性,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,结合思政课部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2.本规定所指印章主要指思政课部部门印章、党务印章。

二、印章的使用

(一) 印章的使用范围

1、思政课部部门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,只能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使用。严禁使用本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。

2、思政课部部门印章主要用于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,以办公室名义上报、平送的各类公文、文书材料以及与学院内各部门及对外联系工作。

(二) 印章的使用程序。

1、 以思政课部名义发出的公文、公函,要有具体负责人签名,方可使用思政课部印章。

2、凡思政课部颁发的各种证书、证件用印,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,经思政课部领导审批,方可使用思政课部印章。

3、思政课部各类统计报表、申报表用印,须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名,经部领导审批,方可用印。

4、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思政课部名义发出的函件,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,在存底稿上签字,并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。

5、经思政课部办公室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行文时,在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思政课部印章时,经思政课部负责人核准后,可以用印。

三、印章的管理

1、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;若保管人确因事离岗时必须由本部门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。

2、用印时管理人员要审阅、了解用印内容,核实、清点用印数量;盖章时要规范,使盖出的印章端正、清晰、美观;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“骑年压月”。

3、管理人员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,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,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本部门领导人报告。

4、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时,将追究部门领导、印章管理人员和当事者的责任。

二○一○年五月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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